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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子哲学的思想体系:一种模拟性重构(三)


刘笑敢

 

三、自然:道所推重的最高价值

《老子》中“道法自然”一句明确地将“自然”一语推到了人、地、天、道都应该尊崇的最高地位。它不是“四大”之一, 却是“四大”都要效法实践的原则。然而, 对这样一个重要的概念的理解却成了老子研究中分歧最大、差异最多的一个难点。

对自然的理解比对道的理解更纷繁歧异, 这是因为:第一, 道是古代儒释道都讲的概念, 但大体还是特定群体的学术用语, 没有成为一般用语。而自然一词在古代已经用得相当普遍, 不限于特定领域。第二, 儒释道所说的道在现代汉语中不是常用词, 至少不如自然一词使用广泛。自然一语在各种学术领域和人伦日用中都是一个常用词。一个词使用得越多, 其意义就越复杂, 越多歧异。第三, 道没有明确的外来文化常用的对应词, 但自然在20世纪已经成为nature的对应词, nature在欧洲文字中又是一个含义最为复杂的语词, 这也大大丰富了现代人对自然理解的多样性和歧异性。第四, 道在现代汉语中没有今义, 自然却有了许多古代所没有的含义, 而今人很难避免以自然的今义, 包括外来义来理解老子之自然。

语言、语词是不断演化的。今人以今义来理解古典语词似乎是难以避免的, 对一般人来说, 甚至是理所当然的。对专业研究者来说, 如果他们的目标不是探索思想文献可能的本义, 那么也会有意无意地将语词的今义, 包括外来义, 当作古文献中的原意。这是思想史发展中顺流而下、不断演化的趋势。但是, 如果要严肃地研究思想源头的可能本意, 就必须逆流而上, 对重要概念进行类似于考古发掘的工作, 挖去后来的泥沙积淀, 探求古代语词可能的本义。这正是笔者和本文所关注的工作方向。

1. 歧异辨析

关于老子之自然的解释众说纷纭, 这里简要介绍和分析一下, 为什么这些说法是不可能符合老子之意或不够恰当的。

(1) 以老子之自然为自然界, 即整个物理世界, 客观事物, 以及自然现象。比如有人说:“自然是什么?它就是今本《老子》二十五章法地、法天、法自然之‘自然’。它就是大自然———日月星辰、风雨雷电、日食月食、山崩地裂、万物生生灭灭等自然界的种种现象。” (1) 在现代汉语中, 自然一词的确有自然界的意思, 但古代绝无自然界的概念。明确说老子之自然就是大自然的很少见, 此处所说相当大胆, 但显然经不起推敲。自然一词指代自然界或大自然是20世纪的事, 来自于对英文nature的翻译,(2) 而英、德、法文自然界一词也是16-17世纪才出现的。(3) 这是典型的以今为古的做法。从思想内容来说, 人是不应该、也不可能效法“风雨雷电、日食月食、山崩地裂”的。这可能是很极端的疏忽, 但在讲老子之自然时, 不自觉地将其与自然界或自然现象混同或联系起来的说法还是不少见的。

(2) 强调自然限于人的生物本能。有人说:“自然……涉及的对象范围, 则主要是自然界或客观事物。它虽然也可以指涉人类, 但限于人的生物本能, 而不包括人的智能或有意识行为。可以说, 就其实质而言, 道家学统的‘自然’观是一种物‘自然’观念。” (4) 此说不是专讲老子, 而是笼统讲老庄道家。认为道家的自然都是“限于生物本能, 而不包括人的智能或有意识行为”。在现代汉语中, 自然一词的确会用于无意识的或来自于生物本能的现象, 如说青春期的男女相悦是很自然的。但以此来理解《老子》则毫不相干。老子说“法自然”“希言自然”“辅万物之自然”“百姓皆谓我自然”, 其中“法”“言”“辅”“谓”都是对自然的有意识的活动, 怎么能说这里的自然是生物本能、不涉及人的有意识行为呢?

(3) 将老子之自然解释为冲虚境界, 这是牟宗三的十分独特的解说。牟看不到王弼《老子注》与《老子》思想的不同, 径直以王弼解老, 并进一步将自然解释为“冲虚境界所透显之自然, 非吾人今日所谓之自然世界或自然主义所说之自然也。自然世界之自然乃指客观实物自身之存在言, 而境界上之自然则是指一种冲虚之意境, 乃是浮在实物之上而不着于物者。故‘天地任自然’是依冲虚而观所显之境界上之自然” (1) 。牟的观点十分独特, 但验之于《老子》原文很难讲通。如果自然是冲虚境界, 那么圣人如何“辅”万物之冲虚境界?难道百姓都说自己达到了冲虚境界了吗?道是宇宙之根, 至真至实, 却要去“法”冲虚境界吗?

(4) 将自然解释为各存有之本性, 这是劳思光先生的观点。劳先生通过“道法自然”看到“自然”这个观念的“基始”地位, 这是完全正确的。但是他接着说:“所谓‘自然’, 即指各存有之本性而言。简单说, 老子眼中, 万有皆有其本性, 因之皆各循其自然之道路 (natural course) 而运行;这即形成一种全面的自然秩序。人能悟见此种自然秩序, 即是知‘道’。而从这个角度来看文化, 便只强调文化的阴暗面。” (2) 他还说老子思想“全部建构的理论中心则是一个‘自然秩序’ (natural order) 的观念” (3) 。我非常尊重劳先生的为人和学养,但不赞成他对老子的这种解说。第一, 《老子》中反复讲到万物, 但都是就万物总体来论说的, 从来没有以万物之个体为论题的说法。第二, 《老子》中没有一个“性”字, 也找不到关于个体之本性的说法。第三, 到王弼《老子注》中才开始将自然与性字联系起来 (“万物以自然为性”) , 但是古汉语中似乎并没有明确的以自然等同于性的用法。第四, 自然在《老子》中是一个正面的、值得道、圣人和百姓赞叹、追求和实现的价值观念, 劳先生却将其归之于natural order, natural course, 归之于文化的阴暗面。看起来,
劳还是将老子的自然与非人类文明的原始状态和非文化的个体自然本性混为一体了。

(5) 将老子之自然解释为规律、天性。这种说法似乎比较常见, 但没有见到有力的论证。有人说:“可见,自然的语义……明确直接, 指事物的内在特质和根本规律, 即道或一。” (4) 此说比较随意, 所谓“事物的内在特质”只能是就个体来说的, 但“根本规律, 即道或一”却是就宇宙万物总体来说的, 二者不好混而不分。与内在特质相似的说法是天性。有人强调自然就是天性:“自然者, 自己如此, 自然而然。自己如此, 意指天、地、人皆天性自在, 当自作成全;自然而然, 即顺其天性而不造作饰意。” (5) 说自然就是自己如此, 自然而然,
当然不错。但是引入天性的概念则无《老子》文本的支持。揣作者之意, 似乎认为天地人各个层次皆有天性, 自然就是“顺其天性”。这还是王弼因自然、任自然、顺自然的说法。然而这些说法都没有《老子》原文的内证。

(6) 强调老子之自然是人类社会中的自然。这种说法不多见, 但从《老子》全文认真推究起来却是很有道理的, 可惜论者太少、太简。陈鼓应曾说:“所有关于‘自然’一词的运用, 都不是指客观存在的自然界, 乃是一种不加强制力量而顺任自然的状态。” (6) 从文意推断, 陈先生讲的不加强力的状态是指人类社会, 但顺任自然的说法来自于王弼, 非《老子》原文所有。谭宇权明确说老子的自然是“人为世界的自然” (7) , 但没有论证。陈荣灼说“道家之自然义并非一般物理义之自然”, “并不是那种与‘人文世界’相对立之‘野生自然界’”。 (8) 他不是专就老子之自然来说, 但他所说显然包括老子之自然, 在老子和道家研究中不多见, 却是值得重视的。

以上诸说中, 多数观点, 包括自然界, 生物本能, 自然秩序, 规律、本质等都是受了后来的、现代的、科学的、哲学的观念影响而对老子之自然作出的似乎理所当然的解说。下面要介绍的是关于“道法自然”的两种解说, 两种说法对自然一词的解说似乎不受后来的哲学或科学观念影响, 完全从自然一词“自己如此”的字面义出发理解老子之自然。第一种说法强调“道法自然”就是道无所法, 只是法自己。这种观点从“自然”词义本身来讲似乎不错, 从古至今屡见不鲜, 对此, 王中江作过比较详细的介绍和比较有力的批评, 这里从略。 (1) 第二种说法是王本人的主张, 认为:“老子所说的‘自然’……是指称事物的‘自己如此’、‘自我造就’, 这也是这个词在古代中国哲学中的主要意义。‘不要勉强和强迫’意义上的自然, 就是从这里引申出来的……意义相近的词汇有‘自富’、‘自化’、‘自正’、‘自朴’、‘自均’、‘自宾’、‘自生’、‘自来’等等……表示事物‘自己’、‘自我’如何如何。其中的‘自’强调的是事物自身的‘自发性’、‘自主性’和‘自为性’……在《老子》一书中, 这些词汇都是用来说明万物和百姓的活动方式和状态的, 而不是说明道和圣人如何。” (2) 笔者赞成王文对自然之基本词义的理解, 赞成其对“道法自己”说的批评, 但是不赞成其将自然归之于万物和百姓, 而与道和圣人无关的断言。

单就词意来说, 以上各家所说的自然似乎都合乎现代人对“自然”一词的某种理解。但是如果是对《老子》之自然的忠实解说, 对立的观点不可能同时都对。是精神的还是实体的?是自然界的还是非自然界的?是人为世界的还是无意识的?是人文世界的还是文化阴暗面的?是整体的还是个体的?是冲虚境界还是根本规律?当然, 学术研究可以百花齐放, 不同人对同一解释对象可以有不同看法, 但如果是对同一个具体对象要作一个忠实的解说, 那就有必要探究一下哪种解释比较符合解释对象, 而不应该是公说公有理, 婆说婆有理。

2. 三层考察:词源义、概念义、体系义

二十多年来, 笔者发表很多文字讨论老子之自然, 比如君民关系与自然, 道、德与自然, 圣人与万物之自然, 以及道法自然; (3) 也曾从总体、群体、个体的角度分析老子之自然; (4) 也讨论过人文自然与天地自然; (5) 孔子之仁与老子之自然。 (6) 然而, 笔者渐渐认识到, 过去二十年中, 笔者对老子之自然的研究都是集中于词源义 (或基础义) 和概念义 (或通用义) 。第一层词源义或基础义通常解释为“自己如此”, 第二层概念义或通用义可以概括为“自己如此, 本来如此, 通常如此, 势当如此”。这些解说似乎受到了广泛的注意。但笔者渐渐意识到, 老子之自然的词源义和概念义与自然一词的某些现代用法是相通的, 只讲老子之自然的词源义和概念义虽然澄清了老子之自然不可能是现代汉语之自然的某些意义, 但还是讲不出老子在自然一词的用法中所表达的特有的哲学理论和思想, 还是不足以将老子之自然与后人、今人、西方人关于“自然”的种种用法加以清晰的区别。这可能是对老子之自然的各种歧异和相反的解释似乎都讲得通的主要原因。

换言之, 笔者过去对自然的解释侧重于词源义和概念义, 即第一层和第二层意义, 还未能充分揭示老子之自然在整个思想体系中的重要性及其概念的独特性。作为已有研究的补充和发展, 这里主要概括论述老子之自然的体系义或哲学义, 即老子之自然的第三层意义。 (7) 关于第一层和第二层意义的辨析在此从略。下面我们扣紧对《老子》原文中涉及自然的五处文句入手考察老子之自然的体系义。限于篇幅, 这里只引用分析关键性语句, 但背后已经考虑到上下文及对《老子》全文的思想内容的把握。

第一处, “犹乎其贵言也。成事遂功, 而百姓曰我自然也。” (17章竹简本 (1) ) 根据竹简本和帛书本, 这句当理解为圣人非常珍惜用语言发号施令, 万事完成, 百姓会肯定圣人体现了自然的原则。 (2) 这里值得注意的是:第一, 自然是用来从正面肯定圣人的语词,
是褒义词, 因此有价值义。第二, 自然与全体百姓相关, 涉及的是整体状态, 而不是个别个体,因此有整体义。这里的“百姓曰我自然”是百姓对自然的状态或价值的自觉肯定, 而不是无意识的行为。

第二处, “希言自然。” (23) 根据《老子》全文, 贵言、不言、希言的主体都是圣人, 是其独特风格的体现, 这种希言的态度正体现了让万物、百姓自然而然地生存发展的原则。显然, 这里的自然也是褒义词, 有价值义。“希言”作为圣人的行事风格和“自然”所体现的圣人之人格特点, 也就有了最高的含义。

第三处, “人法地, 地法天, 天法道, 道法自然。” (25) 这一段中, “人—地—天—道”的排列显然是从低到高层层推上去的, 直到域中以道为最高的“四大”。在这四个“法”的序列中, 最重要的是两端的“人”要法“道”, 当中的“地”和“天”不过是铺排的修辞手段, 不一定是实指。然而, 道作为宇宙总根源和总根据, 其生成万物的功能、其维系万物的价值、其至高无上的地位都是人不可能效法的, 人所能效法的只是道所体现的原则或价值, 也就是“自然”, 即自然的秩序、理想、原则或价值。道要法自然就是道要体现自然而然的原则, 推崇自然而然的价值。这样自然就有了最高的意义和价值的意义。而人、地、天、道都是统称, 不指向任何具体个体, 因此这是整体义。四个“法”字都是自觉的行动, 自然是要自觉地去实现的目标, 因此这里的自然在老子哲学体系中就有了“自觉义”。这里的自觉义是对老子哲学的整体观察的结果, 而不是从词源义或概念义直接分析出来的。

第四处, “道之尊也, 德之贵也, 夫莫之爵也, 而恒自然也。” (51章帛书本) 这一段的自然描述道之尊与贵的来源是自然而然的, 没有任何外加类似爵位或任命之类的因素。这是自然一词的词源义, 但是用来描述道的特性, 则是最高义的体现。参照其他四处的用法, 自然在《老子》中都不是描述普通事物和普通现象, 总是和最高层次的道、圣人、万物、百姓相关, 都有最高义。

第五处, “是故圣人能辅万物之自然, 而弗能为。” (64章竹简甲本) 这一段揭示圣人的行为原则和方法。一方面是“能”, 另一方面是“弗能”;能的是“辅万物之自然”, 不能的是“为”。“辅万物之自然”是圣人特有的职责和行为方式, “为”是一般人、特别是现实之统治者的行为方式。“能”的是圣人之身份所应该做和可以做的事或做事的方法与原则, “弗能”的是圣人不可以做的事, 即一般人特别是统治者所做之事或做事的方法。理论上和概念上说, 圣人是出类拔萃的人, 不会比一般人能力更低, 所以“弗能”不是客观的能力不够, 而是主观的价值判断和选择。这一段的自然也显然是正面价值, 圣人是最高层次的治理天下的代表, 万物是一切事物的整体概念, “辅万物之自然”的辅显然是自觉的行为, 自然是要自觉地去实现的目标, 决不是无意识的活动, 所以这一段的自然具有最高义、整体义、价值义和自觉义。

综上所述, 老子之自然具有最高、整体、价值和自觉四个意义。注意, 这四个意义不是仅仅根据“自然”之词义和个别语句所得出的, 而是进一步结合自然在老子思想体系中的地位、用法、蕴意而分析出来的, 是自然在老子哲学中的体系义或哲学义。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自觉义不是说“自然”本身有自觉的意识, 或“自然”本身是行为主体, 而是说“自然”是道和圣人要“自觉地”去效法和实践的对象, 是行为主体自觉地去追求和实现的目标。这里所说的自觉义并非自然一词本身的含义, 不是它的词源义或概念义, 而是它的体系义, 是自然在老子思想体系中所具有的要自觉地去实现的含义。特别提出自觉义是因为在现代汉语中, 自然一词本身往往没有自觉的意思, 日出日落是自然的, 生老病死是自然的, 自然常常与无意识联系在一起。但自然在老子的体系中恰恰是要自觉去实现的。一个重要词语在一个哲学体系中的意义往往会超出它的词源义, 它在全文中的意义和地位往往是仅凭词语和概念本身的分析无法发现的。比如, 殷夫节译的裴多菲的著名短诗中说到:“生命诚可贵, 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
二者皆可抛。”诗中“自由”一词的意思似乎大家都懂, 当然, 对自由的理解有很多不同, 但在诗中所要表达的重要思想不是自由一词的内容和定义, 而是自由的概念在诗人心中的地位和意义, 是自由在诗人心中高于爱情和生命的崇高意义。自由这一概念的崇高地位不是自由这个词语本身所能直接表达出来的, 不是自由一词的词源义和概念义所能体现的, 必须结合整首诗的意蕴才能读出。自由在诗中最高的价值地位就相当于我们所说的自然在《老子》中的体系义或哲学义。这也是本文提出分析一个哲学术语之体系义的重要性所在。

作为具有最高义、整体义、价值义和自觉义的自然到底是什么?或者说, 老子之自然的哲学义在现代汉语中该如何表述?经过长期思考, 笔者认为要用一个现代词汇或术语来恰当定义或对应老子之自然的哲学义是不可能的, 我们日常语言中的自然和《老子》中的自然之哲学义或体系义几乎毫不相干了。在这种情况下,
我们似乎只能采取一个“大致描述”的方法来概括老子之自然的重要内容, 可能的概述似乎可以说老子之自然是老子哲学的核心价值、最高原则以及理想状态, 是老子所要追求和实现的目标。从现代哲学的角度来看, 这不是一个简单明晰的理论定义, 但是为了比较全面地概括和描述它本来的素朴而丰富的思想内容, 这大概是目前所能想到的较好的描述。

为了和现代汉语中的自然相区别, 我们特别强调老子的这种自然是“人类文明社会中自然而然的秩序”, 为表述方便, 姑且缩写为“人文自然”。这里强调“人类文明社会”是为了避免将老子的自然错误地与自然界、动物界、原始状态、丛林法则、没有人类努力、没有自觉意识以及个体本能、本性等意思区别开来。当然, 既讲人文自然, 人们就很容易想到“人文主义”的自然, 但这并不是笔者的原意。如何避免这种联想, 笔者尚无成熟的想法, 只能强调老子的自然可简称为人文自然, 但不等于人文主义的自然。老子的人文自然与人文主义并没有直接的、必然的冲突, 但也没有任何共同的历史、文化背景。 (1) 总而言之, 将老子之自然简称为人文自然, 一是力求避免将自然一词的某种现代词义简单地当作老子哲学的自然, 二是为了凸显老子之自然在老子哲学中的独特内容和地位。不能拘泥于人文二字来理解。

3. 关于老子之自然的概述

(1) 老子的“自然”是一个独特的理论概念和实践概念, 尽管它的词源义与现代汉语仍有相通之处, 但它绝不是现代汉语或其他语言中的自然。老子的“自然”并不是任何具体的行动主体的自己而然, 而是一般性的事物的自发性、平和性、稳定性的状态。

(2) 老子的“自然”在现代语言中没有确切的对应语。大致说来, “自然”是老子哲学的最高原则、核心价值与理想状态, 是天下、万物、百姓生存发展的一种可能的、最好的、最少强制与压迫的秩序。

(3) 老子的“自然”关注的是“天下”“万物”“百姓”, 即总体或整体的秩序和状态, 但这种整体不是抽象的整体利益或整体状态, 而是由一切具体的个体组成的, 这种整体或总体没有任何排他性, 所以老子强调“人无弃人”, “物无弃物”。

(4) 老子的“自然”是对人类文明社会中的自然而然的状态和秩序的描摹, 它与现代语言中可能与自然一语相关的物质世界、原始社会、野蛮状态、人类本性、个体本能,
无意识效果, 以及各种关于自然状态 (state of nature) 的观念没有任何直接的重要的联系。在发现更好的表达之前, 我们或许可以将“人类文明社会中的自然而然的状态和秩序”简化为“人文自然”。这不等于“人文主义”的自然。

(5) 老子之自然的哲学义和体系义被后人遗忘了, 庄子及以后的思想家都没有将自然作为重要的或核心的概念。王弼突出了自然的价值地位和理论地位, 但王弼的自然转向了个体之内在根据, 与老子之自然的整体关照和追求的主旨有明显不同。

   (6) 老子推崇文明社会中的自然而然的秩序, 这不同于肯定无序的混乱, 也不同于强制下的秩序, 而是人类不同范围内、不同群体内及其不同群体之间的可行的、可欲的、比较理想的秩序与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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